一、分管系主任负责本系任课教师的选用。
二、任课教师的选用顺序:先本院专职教师,后外聘教师;先重复课教师,后新任课教师;先导师,后其他教师。
三、任课教师名单确定后,分管系主任应及时报送学院教科办备案。
四、系主任每学期均应承担本系的一门主干课程。
五、本院现职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每学期均应承担研究生的一门或以上课程;
六、本院专职教师每学期周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6节;
七、本院现聘兼职教师后续学期的相关课程应尽量予以妥善安排。
本规定由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制订,学院负责对具体条款的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正式实行。
国际教育学院
2016年6月